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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和審批、方案實施、設施驗收和監(jiān)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水利部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全過程水土保持管理,優(yōu)化施工工藝和時序,提高水土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編報和審批
第五條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本辦法所稱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xù)的項目。
第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 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技術評審、監(jiān)督檢查的部門和單位不得為生產建設單位推薦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第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征占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0.5公頃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并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具體內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規(guī)定。
第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并取得批準手續(xù)。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跨行政區(qū)域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生產建設單位申請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評審機構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費用由審批部門承擔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納入部門預算。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水利部作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決定前,應當征求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制管理。申請人依法履行承諾手續(xù),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后即時辦結。
第十四條 技術評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開展技術評審,并對技術評審意見負責。 技術評審機構不得向生產建設單位、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